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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基数按2009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704元标准执行。 二、各项缴费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1791.07元,最高不超过7676.01元。 2、退休人员不足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医疗保险费基数为2558.67元。 3、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35.2元。 4、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0704元。
三、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统一缴费管理,严格审核制度,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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