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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榕政办〔2009〕114 号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 为切实减轻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对我市国家公务员(指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下同)部分危重病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 补助范围 (一)肾功能衰竭腹透、血透门诊、住院治疗; (二)心、肺、肝、肾、骨髓移植术门诊、住院治疗; (三)恶性肿瘤住院治疗; (四)急性心梗住院治疗; (五)急性脑出血或脑梗塞住院治疗; (六)重型肝炎住院治疗。 二、补助办法 (一)对公务员患上述疾病,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含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下同)给予100%的补助; (二)对公务员患上述疾病,确因病情治疗需要使用的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不含床位费,下同)按下列标准补助: 1、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2、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助; 3、50000元以上、100000以上(含100000元)的部分给予85%的补助; 4、100000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补助。 (三)上述补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支; (四)公务员患上述疾病,应由其所在单位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给予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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