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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办[2009]8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三甲 (不含专科)

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二乙、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成年人

800 元

400 元

300 元

150 元

未成年人

400 元

200 元

150 元

75 元

    二、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三甲 (不含专科)

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二乙、一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成年人

55%

65%

70%

75%

未成年人

60%

70%

75%

80%

    三、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办法一致,便于结算系统操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 6 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 4000 元。

    五、建立社区、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络员制度

社区、学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络员具体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普及、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等参保服务工作。联络员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招聘和管理。政府对社区、学校联络员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每人 2 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 50% ,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本通知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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