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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
| 榕劳社保〔200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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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原参加商业保险在校学生到期后平稳衔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便在校学生参保。根据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险〔2007〕531号)及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榕劳医保〔2007〕621号),结合我市在校学生参保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原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在校学生,其商业保险到期后,可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可按商业保险到期后当年度余下的月份参保缴费,并按实际缴费月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二、上述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不变。 三、已参保在校学生年度缴费办法、标准不变。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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