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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榕劳社保〔2008〕32号

关于转发确定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

可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确定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增加血友病、门诊危重病抢救、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哮喘为我市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病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卫 生 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闽劳社文〔2008〕13号

关于确定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

 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的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确定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一)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全省执行) 

    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含白血病,下同)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血友病 

    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精神分裂症 

    6、门诊危重病抢救 

    7、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门诊乙类特殊病种(各设区市可选择)

     1、糖尿病 

     2、癫痫病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支气管哮喘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病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范围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要求,防止搭病开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确定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哮喘共十一个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附: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3.血友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4.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5.精神分裂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6.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7.糖尿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8.癫痫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9.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0.支气管哮喘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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