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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
| 榕劳社保[2008]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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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榕政办[200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情况,现提出我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个人帐户资金补助 1、退休公务员在已补助450元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500元; 2、41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已补助350元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350元; 3、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在已补助200元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300元; 二、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年度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种)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给予80%补助。补助款直接转入上述公务员医保卡农行帐户。 三、从2008年起,公务员每年体检时间定为:4月15日至12月15日。公务员年体检费用为:男性350元,女性450元。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逾期缴纳的,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补缴前公务员应享受的医疗补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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