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汇编 |
福 建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 闽劳社函[2008]62号 |
|
|
《关于如何理解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榕劳社保[2008]3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规定"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其中的累计工龄的计算方法为:凡正式入编人员在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或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工作年限,都可以累加计算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2、原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的职工可以参照执行。劳动者在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 |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