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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劳医保〔2007〕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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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原《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榕劳医保〔2004〕343号)、《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5〕333号)和《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榕劳医保〔2005〕332号)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的使用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榕劳医保〔2004〕343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标准限制。 二、对榕劳医保〔2005〕332号通知予以调整,将材料收费项目单项耗材金额限价3000元提高到2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三、对榕劳医保〔2005〕333号通知第二条原国家目录限在普通门诊使用的项目予以调整,允许在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使用。 四、上述使用限制调整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对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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