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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
| 榕劳医保〔2007〕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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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榕政办〔200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06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情况,现提出2006年度我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以下标准给予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资金补助: (一)退休公务员每人划入500元; (二)41周岁以下(含41周岁)的,每人划入230元; (三)41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划入330元。 二、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年度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种)及住院医疗费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累计金额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80%给予补助。补助款由医保中心直接转入公务员医保卡农行帐户。 三、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助的公务员医保卡农行帐户未开通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就近到农业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开通登记,上述公务员2007年6月30日前医保卡农行帐户仍未开通的,补助款先转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2007年公务员体检,可在规定的体检期限内,在市医保中心定点的体检医院中,由个人自行选择体检医院和项目;超过核定的体检费由个人承担。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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