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汇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目录|医保问答|办事指南|个人帐户查询|医保简报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汇编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榕政综[2007]7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等事项的批复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的请示》(榕劳医保 [2007]54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简化个人负担比例。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参保人员负担比例调整为:

 

参保人员

 

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医疗费用

三甲

三乙

二甲

二乙

一级

社区

医疗机构

社区

在职职工

15%

14%

13%

12%

10%

8%

15%

10%

退休职工

10%

9%

8%

7%

6%

5%

10%

6%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 2007 年1月1日起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 45000 元。

    此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3 月21 日 印发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