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汇编 |
|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 |||||||||||||||||||||||||||||||||||
| 榕政综[2007]71号 | |||||||||||||||||||||||||||||||||||
|
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等事项的批复
| |||||||||||||||||||||||||||||||||||
你局《关于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的请示》(榕劳医保 [2007]54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简化个人负担比例。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参保人员负担比例调整为: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 2007 年1月1日起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 45000 元。 此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3 月21 日 印发
| |||||||||||||||||||||||||||||||||||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