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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和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榕劳医保[2005]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对象
(一)医疗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备综合医疗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开业一年(社区医疗机构6个月)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零售药店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上班时间内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上班时间内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0平方米,上班时间内有全科医师2人、护士2人、药工1人以上;
3、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社区卫生服务区域内市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0人以上;
4、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5、不属于榕劳医保[2005]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
(二)零售药店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市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0人以上;
5、不属于榕劳医保[2005]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 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备计算机管理基础,有专职操作人员,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考核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考核前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定,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参保者就医购药的原则。以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为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审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卫生、药监、财政、物价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审定程序: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提交考核组组织考核。
(三)考核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要求,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并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投票赞成通过,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考核组通过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福州医保"网站和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市医保中心统一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就医购药。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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