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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关闭、改制、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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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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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向医保中心申报。 2、医保中心审核测算退休(含托管)人员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及审核用人单位欠费情况。 3、用人单位按规定清欠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应一次性预留的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含托管)人员从单位缴纳预留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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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有关批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其它依法注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相关材料。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职工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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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改制、破产、撤消关闭、解散、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单位无欠费;退休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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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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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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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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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968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