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关闭、改制、注销

政策依据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向医保中心申报。

2、医保中心审核测算退休(含托管)人员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及审核用人单位欠费情况。

3、用人单位按规定清欠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应一次性预留的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含托管)人员从单位缴纳预留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提交材料

1、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有关批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其它依法注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相关材料。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职工安置方案》。

办理条件

改制、破产、撤消关闭、解散、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单位无欠费;退休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办理科室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办理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咨询电话

96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