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门诊特殊病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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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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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榕劳医保[2001]047号 3、《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号 4、《关于确定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32号 5、《关于加强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医保[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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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经临床确认申报《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确认表》一式两份;持本表及门诊特殊病种诊断的依据材料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确认(注: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确认工作由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组织进行)。 |
| 办理条件 |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范围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 ;3、结核病规范治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5、精神分裂症治疗;6、危重病的抢救;7、高血压病 ;8、糖尿病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心功能衰竭;11、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范围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 未成年人另增 (1) 血友病;(2)门诊危重病抢救;(3)癫痫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5)支气管哮喘。 |
| 需提交材料 |
1、 本人社会保险卡; 2、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临床确认后提供的《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确认表》一式两份; 3、 门诊特殊病种诊断的依据材料(相关病种原始病历、恶性肿瘤放、化疗需病理报告单等); 4、 选择就诊医院的新病历。 注: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确认工作由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组织进行。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层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周四办公时间,星期五为上午。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 15:00—18:00(夏) |
| 联系电话 |
968906 |
| 投诉电话 |
0591-87842560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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