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业务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政策依据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2、《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

办理条件

在福州市医保中心已办理减员、无欠费、个人帐户已划拔

办理程序

一、异地转入福州:

用人单位在参保增员同时,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在《用人单位增减变更申报表》上备注转移地信息,医保中心受理后,提供《回执单》一份。

1、省内跨统筹区转移人员,转移前后缴费中断的,须在转入地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在转入地办理申报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办理退休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3、省外统筹区参保人员,在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二、福州转出异地:在就业地参保后,向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就业地医保中心出具《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函发联系后办理。

办理科室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办理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五下午不对外

咨询电话

96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