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置家庭病床审批 

政策依据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2、《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

3、《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榕劳医保[2001]107

 

办理程序

1)由患者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
   
2)由经治医生填写《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或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科室审批。
   
3)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条件

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1)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和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的;
 
2)符合住院条件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家庭病床的。

需提交材料

   1、本人社会保险卡;

   2、《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

3、《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科室

市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

办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 1500—1800(夏)

联系电话

968906

投诉电话

0591-8784256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