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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业务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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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相关政策的批复》(榕劳社保[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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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填写《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 ·机关事业:核编证、工资基金手册、最新国库发放工资表、退休金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企业营业执照、职工工资表及财务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2、若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可不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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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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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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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机关事业:3月6日至25日,企业:4~5月6日至2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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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968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