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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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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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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依据 |
1、《福州市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榕劳医保(2001)42号〕 2、《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榕政办[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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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我市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如: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科研单位、文化系统、体育系统、民政部门、农业事业等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编办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3、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缴费基数已按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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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单位申请报告 2、核编证、工资基金手册、国库统发工资表 3、单位成立批文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文件 5、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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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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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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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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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968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