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职工新参保、续保 |
|
政策依据 |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3、《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 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相关政策的批复》(榕劳社保[2009]43号) |
|
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备齐参保资料到医保中心窗口申报,材料齐全的医保中心办理增员,为新参保人员填写制卡申请单并送制卡室。 2、申请制卡后10个工作日(200人以上1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缴费凭据和制卡申请单,到制卡室领取医保卡并及时发给职工。 备注:2011年6月开始,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 “E点通企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医疗保险业务申报。 |
|
需提交材料 |
1、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2、新参保: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贴一寸彩照),三人及以上的档案数据需录入拷盘(已持有福州医保卡人员不必重复录入)。 续保:提供医保卡复印件;若有中断,增员到新单位后须补缴;续保3人及以上同时报送《福州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申报表》电子版。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派遣机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5、机关事业: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工资基金手册、工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6、省内外统筹地区转入:在增员同时,向医保中心填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的须补缴,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6个月内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省外统筹地区转入:在增员同时向医保中心填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按新参保处理。 |
|
办理科室 |
市医保中心单位参保管理科 |
|
办理地点 |
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
|
办理时间 |
每月6日至25日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 |
|
咨询电话 |
968906 |